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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

2019-08-02 14:10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制定了《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从审批管理、举办者、场所、师资条件、培训内容、时间和收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指导标准》全文共18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指导标准》还明确,对准备申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批;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指导标准》要求,办学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新证,并责令按标准要求整改,期限1年;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指导标准》明确

审批管理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

举办者条件

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场所要求

要求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师资条件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

培训内容

要求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教学同期进度。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学科类校外培训要建立备案审核制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培训时间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收费标准

要求校外培训收费项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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