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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

2020-04-02 17:47

为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我区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标准》对幼儿园的选址布局、规模、规划设计、建设用地组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幼儿园选址布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无污染源,公共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娱乐场所、网吧等产生噪声、废弃物的设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逐步予以搬迁或者拆除。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与居住人口相匹配的幼儿园。原则上每3000人至9000人的区域内应设立一所规模为3—6个班的幼儿园;每9000人至12000人的区域内应设立一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确保幼儿园安全。整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有利于人流疏散,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幼儿园建筑与毗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等级相同。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标准》对建设用地做了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建筑用地指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根据幼儿园不同类别,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为:自治区级三类园≥15㎡/生;自治区级二类园≥18㎡/生;自治区级一类园≥20㎡/生;自治区级示范园≥23㎡/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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