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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21-03-01 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专科、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2周不报到者或未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信息、户籍信息、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有如下情形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较严重疾病的新生,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向学校申请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持有本人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或地方人武部出具的入伍证明,经向学校申请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对应不可抗力须延迟入学的新生,持有有效证明(可在办理入学手续时提供),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确认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能确认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对应开展创业实践的新生,须持有本人创业实践项目证明等材料,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后,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转学生没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的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6.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是否存在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情况。

(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新生报到时,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登记表》,并在该表上粘贴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小2寸照片。系、部学生工作部审核人员须在表中签名,对登记结果负责。

2.系、部学生工作部审核人员将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录取名册、考生电子档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与《新生登记表》逐一核对(有存疑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核对无误后在《新生登记表》“新生复查意见”一栏中签字确认,并报学生处签署复查意见,由学籍管理负责人签字、加盖学生处公章。

3.组织专家,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4.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及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5.安排新生体检,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复查。

6.在对新生基本信息进行复查时,对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是否存在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情况进行核查。

(三)复查的违规处理:

1.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治疗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3.复查中发现新生在入学报到环节更改录取专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学生及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4.对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玩忽职守,导致学生无法按时、准确查询学籍信息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提交证明材料,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逢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两年制专科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4年,三年制专科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五年一贯制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7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专业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

(一)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的秋季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当年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二)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须最迟在原定毕业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习计划,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三)学生参加学校(含系部)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流交换和访学项目,或学生个人申请经系部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能演示、艺术创作、表演等形式。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学校应适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开设体育保健课。根据《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及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规定,学生体育成绩每年评定一次,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年(含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占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补考后有占本学年所开课程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本专业课程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专业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辅修另一专业。辅修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度,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取消辅修资格,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视为未通过。学生还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习结束并通过考试后,算做课程成绩,并纳入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算为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由各辅导员为每位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按学年统计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最终计入该学生的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但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实习及见习活动,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听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安排,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指导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关于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笔试考核的组织与实施、非笔试课程考核办法;学生课程考查、重考办法,以及考核工作纪律、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考场规则等,均按照《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或学生持有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三)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通过了原录取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专业者;

(二)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者;

(三)入学未满1年者;在校就读1年(不含1年)以上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学校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急需调整专业的,将面向全校学生公开征招,并为通过考核的学生调整专业。这类学生原则上应首先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放宽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限制。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学生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各系部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各专业协调发展,转专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招生计划总人数的5%。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学生应在入学每学年末、放寒假之前,将转专业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各系部,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同时上报学生处审核;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一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处审核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最终名单结果,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备案,并做好学生学籍移动、转出、转入工作;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如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前提出。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依据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转学程序:

(一)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满足转学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专业所在系部考核合格、学生处审核同意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文件,经学生处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拟同意转学的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转学。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一)宁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

(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

(七)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八)转出学校的公示情况及结果。

(九)拟转入学校的公示情况及结果。

第三十九条  对转入本校的学生,在其手续完成后 3 个月内,由学校将转学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对转入、转出本校的学生,学生处负责做好学生学籍移动工作。

第四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原学校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由相关系、部负责认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累计不超过2次:

(一)经三甲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八周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申请参加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须有创业实践项目证明等材料,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学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 2 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或地方人武部出具的入伍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2日内办结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复学时需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学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创业休学的学生,经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每学期有6门(含)以上学科(含思想品德鉴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难以治愈并危害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教师资格证办理限制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2周没有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劝说并告知家长,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前,系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处对学生退学处理材料进行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系部、学生处、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系部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2天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学校实行学生学费、住宿费、书费等按学年缴费制度。学生退学涉及的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退学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本人所缴当年学费、住宿费费用的80%,书费不退;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本人所缴当年学费、住宿费费用的70%,书费不退;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本人所缴当年学费、住宿费费用的50%,书费不退;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本人所缴纳的当年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成绩不合格、品德鉴定不合格、受学校处分没有撤销等情形),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须填写结业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学生处查证审批,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系部领取结业证书。学生自结业起两年内可以自学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由本人提出书面补考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若补考全部合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学生须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学生处查证审批,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系部领取肄业证书。肄业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返校考试。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规格、样式,学校可以自行设计并制作。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须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由系部初审、学生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报送及备案工作。学生要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学校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并通过团委、学生会组织、学生团体、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提出的意见建议,改进学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保障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校内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报校团委审核、学生处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七十条  学生团体活动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组织开展,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举办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事先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具体申请程序:学生团体填写申请表,递交挂靠单位审查,经校团委复核后,呈报学生处审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成立宗教团体、进行宗教宣传、发展宗教教徒、进行礼拜活动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创新创业、志愿公益、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学生任何团体、组织、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制作宣传品或创办刊物,并面向校外发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内容要规范、健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有损学校形象,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校积极倡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身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制定《宁夏幼儿师范高度专科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宁夏幼儿师范高度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发放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分为个人奖励、集体奖励。

(一)个人表彰奖励的种类有:十佳大学生;幼专骄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实习生;学生奖学金等。

(二)集体表彰奖励的种类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

(三)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予以重奖。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表彰奖励的形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给原母校和家长寄发喜报;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品或奖学金,以及其他表彰形式。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受何种纪律处分,按照《宁夏幼儿师范高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八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1年内参加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予以撤销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解除处分后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不到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2日内办结手续后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校成立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十三或十五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系部学生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申诉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受理、处理学生申诉事务。学校制定《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〇〇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〇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〇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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