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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2-03 15:15 字体:[]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党办〔202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宁夏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条件保障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分级督导机制,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乡三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办学评估标准,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主任,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教育厅厅长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团委、残联、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日常工作。自治区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分别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落实。各市、县(区)比照自治区做法,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二)加强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健全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下级教育督导机构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三、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分级建立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每年开展1次,由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执行、学校布局及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政策落实、教育投入和经费管理、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等情况。对乡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每年开展1次,由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重点督导评价适龄少年儿童入学、辖区学校发展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情况。每年分级开展1次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校园治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等督导评估。每年适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四)加强对学校的督导。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常规督导和重点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特色创新、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高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中小学建立自评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每月到挂牌学校开展督导工作应不少于1次。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前,原则上接受1次综合督导,按照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分级对民办学校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五)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教育评估监测体系,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评估监测,定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督导方式。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自我督导与交叉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督导质量,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不必要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四、严格落实教育督导问责机制

(七)完善报告与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完成教育督导工作后,均须及时形成教育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召开反馈会、下达书面通知等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健全整改与复查制度。被督导单位要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及时整改问题,在规定期限报送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发放督办单,限期整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督促被督导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反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九)落实激励与约谈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参考内容。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执行不力、未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由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其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压实问责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办学行为不规范、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估监测结果的,由教育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十一)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原则上,市、县两级督学按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学生数较多的学校可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不低于督学总数的30%。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注重聘任一批从学校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优秀在职人员担任责任督学;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专职督学。

(十二)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自治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至少分别组织1次督学集中培训,自治区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区督学总数的20%,市级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市督学总数的50%,县级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县督学总数的90%。专职督学应先培训后上岗,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要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问题和实践工作,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十三)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专兼职督学及督导评估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存在重大失职、违纪违规行为的督学,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将督学纳入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范畴,统筹衡量,定期予以表扬奖励。公开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退出机制,对因年龄、身体、履职等不适宜担任督学的,及时予以解聘。

  六、强化教育督导保障

(十四)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推动市县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实现依法依规督导。

(十五)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教育督导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价后,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障完成教育督导评价、督学培训、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等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成果,对接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完善宁夏教育督导信息系统,构建基于教育事业统计、挂牌督学的教育基础数据获取和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整理、分析和评价,实施精准督导和预警服务,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区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