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校训:修德·启智·加能·强技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录取为本学校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因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校系(部)学生工作组查阅本校系(部)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处研究处理。身体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影响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并证明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批准,经校办会批准后,最长可休学一年。休学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进行全程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按级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视为旷课。
教师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反映,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统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早操为1学时,晚自习为2学时,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按下列情况并参照本规定第十一章处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70学时以上(含7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两天以内由各系(部)审核,报学生处批准,两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2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 审核同意,报学生处批准。2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核审核同意、校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一周。辅导员要对请假学生去向进行跟踪管理,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及逾假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回学校并向所在系(部)报到,逾期一周以上(含一周)未返回学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学习效果及课程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有误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基层教学组织及主管领导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成绩更改手续。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两周内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予以缓考。
第十八条 补考与留级
(一)必修课程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因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作弊等原因造成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
(二)学校于第六学期组织一次毕业清考。对于未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清考学生,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三)留级试读和勒令退学
1、学生修完每学年全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规定留级试读或勒令退学门次者,做留级试读或勒令退学处理。
2、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次以上(含8门)者做留级试读处理;留级试读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或留级试读超过两次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进行打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分数;不及格者,按照理论课程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原因(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经体育教研室初审,报教务处审核)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他项目。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参加补考,可选择重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的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考核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五级分制。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与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须经校办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必须在半年内完成保留学籍审批手续,否则按取消学籍处理。学生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生待遇。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校办会审核。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学生处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公安机关制裁者,取消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4.休学一年以上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节 留(降)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学生自己可以选择系(部)内相近专业,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2.学生自己可以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4.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5.由学校教学部门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未通过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2.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4.私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2周以上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学费处理按《宁夏地质工程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申请重修,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中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认真践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反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位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办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学生会主席担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办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