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幼专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办法的各项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十佳大学生;
(二)幼专骄子;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优秀毕业生干部;
(七)优秀实习生
(八)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宿舍。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给原母校和家长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或证书。
(五)颁发奖品或奖金;
(六)其他表彰形式。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全校应届毕业学生中评选10名。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进取,在理论学习、素质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自强自立等方面事迹突出,在自身思想素质、专业素质、人文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堪为学生典范,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考试、考核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行为。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级)测评评价等级为“优秀”。
(四)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或一等以上奖学金。
(五)在学习宣传贯彻党路线方针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等主题教育,美丽校园建设、爱心奉献、扶弱助残等学雷锋活动,讲文明、知礼仪等基础文明养成及专业学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幼专骄子”是学校授予已毕业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名。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宁夏幼专毕业的历届毕业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能够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在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积极奉献,做出突出贡献。
(二)长期关心、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且为母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赢得巨大荣誉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8%,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级)测评评价等级为“优秀”。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获上学年“优秀班集体”的班级,可按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20%评定。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五)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学习总评成绩良好,取得应修的学分;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并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七)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级)测评等级为“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择业观的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宁夏高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8%,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或二等以上奖学金;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读期间各学年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到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担任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的称号。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干部”称号者,可推荐为宁夏高校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毕业班干部总数的15%,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款;
(二)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 “优秀实习生”是学校授予在外出实习中表现突出学生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班级实习生总数的8%,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实习基地组织的政治活动;有理想、有道德,积极向上。
(二)尊敬师长,虚心好学,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于实习工作中,熟练掌握常用技术操作和实习文书书写规范。实习期间的各项考试、考核均取得优良成绩,得到所在实习基地的好评。
(三)职业道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富有团队精神;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出色完成实习任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服从领导。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是给予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资金奖励的一种奖励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不再评选)。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每门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学年各门课程综合成绩总分在班内名列前茅,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不计入总分,但考核成绩必须为优、良,否则不能参评。
(二)奖学金参评者必须在一年内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否则不能参评,已评上的予以取消。在奖学金发放前有违纪现象者,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2%,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班委会和党、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出勤率均在95%以上;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浓,班风正,班级成绩良好;
(四)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服从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无不合格宿舍。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五)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六)各种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参与面广,全班学生体育锻炼达标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优良率在50%以上。
第十六条 “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为宿舍总数的4%,其评奖条件如下:
(一)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文明有礼;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归寝;午休和晚上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坚持每日宿舍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整洁、干净;被子叠成方型,枕头、毯子等床上用品摆放统一;内务整齐美观。室内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三)门、窗、四壁清洁,不乱贴乱画;不乱扔垃圾废弃物,不向楼下抛物和倒污水;保持室内设备物品完好无损;
(四)不在宿舍内打麻将、喝酒、赌博、喧闹等;遵守公共安全规定,注意防火防盗,不违章用电,节约用电用水;
(五)不乱窜宿舍,不留宿客人;尊重和支持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工作。
第四章 评审机构、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系、部、中心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部、中心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部、中心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系、部、中心党政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由各系、部、中心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系、部、中心须制定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含专业技能等级)测评结果,是各类学生表彰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测评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级)测评工作,依据宁夏幼专有关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等级)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学生处)每年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系、部、中心。
第二十二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一)十佳大学生,每年六月份由各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依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系、部、中心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15名候选人;
(二)学校举行专题评选汇报会,届时,系、部、中心评审委员会及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生代表,听取候选大学生事迹汇报。
(三)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全校师生对候选人进行在线投票,并结合事迹汇报情况,最终评出“十佳大学生”。
第二十三条 “幼专骄子”评选办法:
(一)启动评选当年的五月份,由各系、部、中心向评审委员会推荐1-2名“幼专骄子”候选人,并递交申请材料(含2寸彩照免冠照片、5寸彩色生活照片),同时附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简介、事迹材料、成果介绍等。
(二)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复审与网评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九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实习生”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根据评选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所在系、部、中心评审小组审议,并将初评结果在系、部、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级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提名推荐;
2、系、部、中心的学生干部由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系、部、中心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系、部、中心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系、部、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在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优秀毕业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综合意见后由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系、部、中心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其他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发放标准
(一)奖学金的评定以学年课程综合成绩为依据,成绩排名名列前茅者可获得学校奖学金。学年综合成绩=[上学期各门课程总成绩+下学期各门课程总成绩]/2。奖学金评定名额以班级为单位核定。大于等于40人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40人以下30人(含)以上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30人以下20人(含)以上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人数不足20人的班级,奖学金名额:一等奖1名、三等奖1名。
(二)学生干部在每门课程及格的基础上给予加分后参评。学生干部加分标准为:班干部每门课程加2分,学生会干部每门课程加3分。
(三)奖学金发放标准:一等奖600元 二等奖400元 三等奖300元。
第二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由各由系、部、中心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审核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者(有突出事迹者可适当放宽),不能参加各项个人评选。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中心级别的奖励,由各系、部、中心评审小组审定,主任签发并报学生处备案。同一事迹已由学校表彰奖励的,系、部、中心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部、中心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部、中心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部、中心或有关部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研,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上述校级个人及集体奖项获得者,同时获得国家级、区级、市级相应个人及集体奖项的优先推荐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由校长亲自颁发证书、或奖章,与校领导班子成员合影留念,并由学校向其原母校和家长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发放奖金700元。
第三十七条 “幼专骄子”由校长亲自颁发证书、或奖章,与校领导班子成员合影留念,并由学校向其单位发送喜报。发放奖金1000元。
第三十八条 获得相应的个人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向其原母校和家长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各发放奖金500元;“优秀实习生”发放奖金300元。
第三十九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在校园网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发放奖金800元。
第四十条 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者,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发放奖金300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奖项不可兼获。
第六章 其它单项奖
第四十二条 在CN刊物上发表文章者(1000字以上),每人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十三条 凡在国家、省、市级正式文艺演出比赛及专业协会正式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演讲、朗诵、知识竞赛、体育等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第1、2、3名者,每人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超过3人以上的团体比赛,获得第1、2、3等奖者,分别奖励团队600元、300元、200元;获省级1、2、3名者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超过3人以上的团体比赛,获得第1、2、3等奖者,分别奖励团队400元、200元、100元;获市级第1、2名者分别奖励100元、50元。超过3人以上的团体比赛,获得第1、2等奖者,分别奖励团队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拾金不昧、热爱集体、助人为乐、学习进步、积极创业、风格高尚者,学校将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