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宁教基〔2019〕14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银川市教育局结合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实际,制定了《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您的意见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二科 马思远
联系电话:0951—6888722(传真)
邮箱:jyj736@126.com
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宁教基〔2019〕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从事与学校文化、艺术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预付费是指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超过60课时)的学费。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管银行接受委托后,应与校外培训机构签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托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监管银行与校外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流程、收费账号等。
第六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按“一课程一码”模式,学员预付学费将自动缴存到培训机构所选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按“一课次一消”原则,监管银行根据学员与培训机构确认已上过的课时,将相应课次学费划入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或监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未上课时的费用仍存放在监管账户。学员提出退费的,经与培训机构确认后,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服务协议,即时将剩余预付费(不含孳息)按原路径全部退回到学员缴费账户。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学员预付费,不得侵占、挪用预付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立监管账户或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工作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资金监管工作。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经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 日起实施,至2026年 月 日止。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将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