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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2024-02-27 14:23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教育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党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四)联系电话:0951-6888708;0951-6888707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2.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

1.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2.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3.撤销教师资格

4.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5.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7.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民办学校非法取得回报的处

9.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报送财务状况等备案材料的处罚

10.考生违反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规定的处罚

11.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1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等行为的处罚

13.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1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四)行政检查

1.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2.对各级各类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3.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4.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5.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6.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7.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8.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9.对全市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五)行政给付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2.学前一年、学前二年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3.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

(六)行政奖励

1.特级教师评选

2.对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教师的表彰奖励

3.对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4.对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5.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

6.对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7.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8.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9.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0.对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1.对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2.对普通高中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

13.德育示范校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4.书香校园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5.绿色学校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6.优秀团队干部、团员、少先队员的表彰奖励

(七)行政确认

1.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2.银川市凤城名师”推荐评选

3.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职称评审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八)行政裁决

1.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2.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3.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九)其他类别

1.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

2.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

3.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4.取消考试成绩

5.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6.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7.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所辖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执法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51-6888393

信函投诉:银川市教育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1号楼7楼)邮箱ycsjyjzy@163.com.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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