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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05 1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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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过程
2010年8月,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2022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2〕2号)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共5项,分别为中小学校服费、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服务性收费、中小学课后服务费、课本费、作业本费。202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提出:“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收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应重新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按照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完善,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充分征求社会意见,按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
二、相关依据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7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1〕3号)等。
一是明确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幼儿)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是明确收费项目及定价形式。
在对原有项目规范的基础上,新增7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修订后的《目录清单》主要包括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共1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其中学前教育阶段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延时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被褥等生活用品费;
义务教育阶段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研学实践费;
高中阶段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研学实践费、体检费。
按照定价管理规定,明确课本费、教辅材料费实行政府定价,延时服务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投资的石嘴山、吴忠、固原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中的住宿费、实践课程材料消耗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其他项目严格按照非营利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三是明确审批权限。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是明确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完全尊重学生和家长个人意愿,以服务成本和代收费用为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是加强日常管理。
通过严格公示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宣传解读等方面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
六是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
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