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5年4月
二、检查范围
经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一)学校自查。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2024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实地检查。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4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核查,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定等次。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暂不评定等次,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通过定性评价和量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检查评估结果,量化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含)-90分为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秀。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相关情形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公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结果。
五、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等次“优秀”“合格”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2.检查等次“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可继续招生。在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整改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
六、有关要求
1.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在2025年3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告中须说明自查得分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审核表(附件2)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凡
未按时报送的,则视为主动放弃年度检查工作。
2.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
展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2024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
(试行)
2.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审核表
银川市教育局
2025年3月7日